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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腐岂能“拣软柿子捏”?

发布时间:2012-11-05 07:2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32岁的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副局长肖明辉,拥有清华大学硕士学历,其在职期间受贿1611余万元,未遂464.82万元被判无期徒刑。然而,据媒体调查,涉嫌向其行贿的中铁集团始终未现身,甚至没有传出受到处罚的消息,相关上市公司也并未给予信息披露。

  (11月1日《中国青年报》)

 受贿1611万元,肖明辉开了80后年轻官员腐败之最。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是肖明辉党性沦丧,违法乱纪,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罪有应得。然而,有受贿必然就有行贿。肖明辉受贿案,处罚了受贿者,但行贿者是谁,该怎么处罚等不能没有任何说法。

 一方面,受贿行为中,行贿是受贿的前提,而在案件处理中,行贿甚至是受贿的证据。如今受贿者受到了惩罚,行贿者却没有消息,难免让人觉得,法院捉“贼”没拿到“脏”。这对受贿人,特别是拥有知情权的公众来说,未免有失公允。

 另一方面,行贿受贿如果只问责与处罚一方,很难起到惩治与警示腐败并最终杜绝腐败的作用。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没有受贿就没有行贿,同理,没有行贿也就没有受贿。行贿与受贿虽然有责任轻重之别,但两者同属腐败行为。这一点,法律也明确了“行贿罪”这一罪名。固然,行贿有免予处罚的条件,比如受贿人强制索贿,比如行贿人主动检举或者揭露受贿人,有“立功”表现。然而即便是如此,至少也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公开的说法:谁揭发了肖明辉,相关行贿的央企是不是完全被迫的,有什么立功表现?是否该依法免予处罚?

 肖明辉他再“牛”,再是80后局长,再是清华硕士,他毕竟只是一个人;而中铁集团再怎么“不济”,也是一个集团,一个央企业,一个强者。因此,肖明辉腐败案中,如果确实只处罚肖明辉的受贿,而对行贿者责任不闻不问,难免让人觉得法律不公,执法和惩腐“专拣软柿子捏”。

 对此,希望相关部门能足够重视,尽快对相关行贿者的责任进行明确和处罚,给公众一个确切的说法,还法律一个公平与公正!

来源:镇江日报 作者:北 方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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