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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干部重新安置待遇突破公义底线

发布时间:2012-08-17 08:35  来源:人民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背景: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于2009年下达文件,对2004年11月11日之前该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的人员重新安置。网友反映,这些人员大多是因贪污获刑的公务员。

新京报发表舒锐的文章:

当地政府回应,此政策有依据。江苏省人事厅于2004年11月11日实施的相关文件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对其予以辞退。”同时还规定:“在本文下发之前,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根据阜宁县的理解,这个“可”是“可以”的意思,江苏省人事厅工作人员亦表示,“可按该文件执行,亦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也就说,当地政府认为对于2004年11月11日前判处缓刑没有处理的人员,当地政府可以自主选择处理方式,可以开除,也可以不开除。国务院在2007年6月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从此立法精神来看,国家对被判刑的公务员是持严惩态度,阜宁2009年下达文件,理应遵循最新的立法精神,而不是做出明显相悖的选择。“缓刑期满官员安置入编”挫伤了当地民众的感情,践踏了社会公平。对知法犯法、贪污受贿的公务员,理应从严处罚,使其为曾经的错误付出高昂的代价,只有这样才能彰显从严治吏、对腐败零容忍的反腐决心。地方如此不惜游走法律边缘以求“厚待”因贪污获刑者,实在让公众大跌眼镜、难以接受。

小蒋随想:

这同时反映出,一些地方的行政者对腐败不但没有秉承“零容忍”,反而怀有相当的“同情心”。贪官被判处缓刑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贪腐金额不大,另一种是通过关系后门降低应有处罚。对于前者,体制内的某些人或许还觉得“冤”——相对于腐败金额动辄千万上亿元的大贪,一些人“搞”个几万几十万元,被视为“小儿科”。至于后者,则可能涉及权力与司法滥用,甚至是腐败圈子东窗事发由一人“背黑锅”,其他未落马者想方设法“弥补”顶罪者。从经济角度,贪污腐败者仍然拿着纳税人的钞票,这是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亵渎。从法治角度,地方条例有违上位法律,更是公然的行政违法。“违法的红头文件”能成为“合法”的依据吗?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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