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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称妇女,警方在“猥亵”法律

发布时间:2012-08-03 08:02  来源:红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一位年仅12岁的未成年少女差点被观珠镇政府的职员强奸了!”近日,这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在广东电白县观珠镇和平村委会金竹园村传得沸沸扬扬。负责该起案件的观珠派出所教导员戴飞告诉记者,受害人报案当天,派出所已请廖某材到所里询问,对于自己的行为,廖某材供认不讳。戴飞表示,廖某材行为属于猥亵妇女行为,由于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只属于治安问题,并处以15天的拘留。(7月31日南方网)

又一起猥亵儿童的案件,真是令人发指。更令人难以理解的却是警方的解释,说廖某的行为属于猥亵妇女行为,还说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只属于治安问题,这种说法让人怒发冲冠。

我们知道,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妇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一个才12岁的女孩,怎么在当地警方的眼里就成了妇女了呢?而且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0-18岁是儿童。中国的儿童组织少先队的队员年龄在14岁以下。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众多的证据都证明,12岁的女孩还属于儿童。警方怎把儿童说成是妇女呢?是那位派出所教导员不懂法律,还是别有用心呢?不知道他的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

而且,小女孩的下阴红肿还破裂出血了,对于这种兽行,怎么还说“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呢?不知道在这位教导员的心里,怎样才算是造成了严重后果?难道非得奸杀毁尸不成?或者是像药家鑫和马加爵那样,心狠手辣才算后果严重?

其实,我国的《刑法》中就有一条猥亵儿童罪。廖某猥亵12岁女孩,正好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相关特征,这应该是猥亵儿童罪确定无疑了。而按照猥亵儿童罪的判罚,也绝对不是治安问题,而是刑事犯罪了。按照刑法规定,猥亵妇女的要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猥亵儿童罪要从重处罚。一起刑事犯罪,怎么会被说成是治安问题呢?

笔者认为,这明显的错误,应该不是这位教导员能力不强,而是有意而为。把儿童说成是妇女,把刑事案件说成是治安问题,这是在避重就轻,是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此来为那位猥亵儿童的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开脱。这是一种权力的腐败。这种腐败比猥亵儿童还要严重,这种行为也是一种猥亵,是那位教导员猥亵了法律和全体民众。

所以,对此案件,在追究廖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追究派出所教导员的责任。如果这样的人继续留在公安队伍中,不知道当地的老百姓会有啥幸福可言,这与“幸福广东”的建设应该是背道而驰的。

[作者:赵艳生]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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