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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罚,个人也应究责

发布时间:2012-08-01 10:41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7月27日,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总布胡同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院里,经历了半年多的沉寂之后,悄然搭起了木结构房屋骨架。被开发单位所拆的部分旧居开工恢复原状,开发单位同时被处以50万元罚款。(7月29日《京江晚报》)

梁林故居,作为不可移动文物,在城区的开发拆迁中,应对其实施原址保护,并妥加修缮,确保其建筑安全。但自2009年梁林故居所在院落被划入拆迁范围后,故居的部分房屋便遭遇了被拆厄运。对于开发商的这种擅拆行为,依法作出查处,乃理所应当。

在城乡尤其是在城区开发拆迁中,不可移动文物被开发商擅拆事件,见诸报端的已经不算太少了,但像此次依法给予查处的,似乎不多。此次查处,体现“从严惩处”精神,对开发单位按文保法规定的最高额度处以罚款,并责令其恢复旧居的建筑原状,这样做,顺乎民意,很给力,笔者对此表示赞赏。

但纵观事件始末,让人亦有不解之处:早在2009年,北京市文物局和东城区文委会,便分别致函开发商,要求“迁人不拆房”,并明确指出,不得拆除现存院落的历史建筑。同年,国家文物局也下发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将该院落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然而,开发商对此竟充耳不闻,及至今年年初,在梁林故居已遭开发商部分拆除的情况下,又被其再次拆除了部分房屋!人们有理由要问:这个开发商,为何如此牛气十足?当地的有关方面,对此又是否应予调查追究呢?

上述的依法查处,是对开发单位所作,这与对擅拆行为人的处理,不是一回事。对于擅拆行为人,上级主管部门也应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并给予行政乃至刑事处罚。梁林故居部分房屋被拆,作为公共事件,对其擅拆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公众是应该拥有知情权的。

“单位受罚,个人无恙”,这无益于违法违规者警醒,其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也有限。此种状况应当改变。

(作者:屠龙之舟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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