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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纳入绩效考核,怎么考?

发布时间:2012-07-09 08:50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刚刚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阶段性目标,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把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契合了法治的本意。《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但是,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究竟该怎么考?作为一名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多年的工作经验让笔者意识到,考核内容应至少包括四个方面。

其一,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是否到位。工业时代的食品安全监管对食品检测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而食品检测需要经费保障,政府投入到食品检测领域的经费越多,食品检测就越到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就越给力。《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由同级地方政府拨付,但不少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或重视不足,经费拨付经常不到位,严重制约监管部门的职能发挥。

其二,地方政府是否有护短倾向。现实的案例告诉我们,对于辖区内的食品行业或食品大企业的生产经营瑕疵,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利益考量,很容易产生护短倾向,而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案件过程中,也经常会受到一些地方官员说情风的干扰,承受很大压力。

其三,农村市场是否监管到位。农村食品市场点多面广,生产经营者分散且自律性往往较差,低端食品广泛流通,食品安全风险点多,监管难度大。如果管不好农村的小卖部、小商店、小超市和集贸市场,那么,食品安全监管就打了败仗。这一点也非常关键。

其四,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食品合格率尽管也能反映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但由于受到检测的行业、食品类别、指标不全面的影响,食品合格率并不具有足够的代表性,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也有相当距离。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才是最真实、最有说服力的,地方政府要多搜集民意、聆听民声,掌握民众的真实感受。

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上述四项应该说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考核结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都会受到影响。

(作者:李英锋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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