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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鸣不平”的矫情应为反腐信号

发布时间:2012-06-05 08:17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4月16日,山东德州民政局原局长刘治温因贪污受贿164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3年。刘治温在庭审中自辩称,“这些年来,我严于律己,从没有过贪污的想法。社会福利中心工程投资2.4亿多元,按潜规则,我应该发大财,但我只收了熟人送到家里的几笔钱,就是想占点小便宜。”(5月31日《检察日报》)

官员的自辩看似一个笑话,联想到现实却又笑不出声。他之所言,不过是拿实情为自己进行开脱。“潜规则”真实地存在,“占便宜”的也非他一个,难怪他感到特别委屈。在时下的反腐机制下,必然性的腐败却只有偶然性的后果,从而导致贪官也有一种“愤愤不平感”。

之前有人对反腐效果进行了一番比喻,抛出了“隔墙抛砖论”——腐败有风险本是必然,但在目前情况下,“出事”却是偶然;反腐的大棒虽然高悬,但多是点射而非横扫。所以才有“被抓了并非贪得太多,或是运气不好”的抱怨。在我们常见的情景中,贪官发自肺腑的愧疚似乎少了一些,而“鸣不平”的矫情则多了一些:凭什么别人都是贪,且贪得更多的没有被查,而自己却遭殃了呢?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处对记者表示,部分工程项目三分之一工程款被用于行贿。

由于作案手段日趋隐秘、举报概率过低导致受贿多查处少,加之对行贿打击力度不够,使得腐败分子“安全系数”高。同年,深圳6座天桥维修工程被曝有质量问题,就有知情人回应:该工程预算160万元,层层转包后,到施工方手里不过25万元。160万元比25万元,“回扣”占到近9成。

就2.4亿元工程来看,不管是低的三分之一,还是高的九成,刘治温贪污受贿164万元确实算作“小儿科”。如果按照“潜规则”,他确实可以收得更多。既然为“潜规则”,表明这在行内是通行的做法,收了也是“你情我愿”,不收则是“高风亮节”。因为“规则”的是职务,跟某个人却未必有必然联系,谁在那个位置上,都要经受“规则”的考验。

可以说,每一起“豆腐工程”的背后,都有“潜规则”在发挥作用,只是轻重不同罢了。不过,从常识上讲,受贿的多少,在性质上其实完全一样。因为一旦受贿成为保护者的话,都无法在工程管理上做到严格要求,都会形成工程质量上的风险。

倒是“只是贪小便宜”的辩白,透露的信息令人忧心:一则说明工程上的腐败已经相当严重,且已经形成某种体系和规则;二则表明,腐败的底线已经退化,受贿与否已经不重要,而是标准的高低问题。三则,从腐败的过程,以及到查办,官员都始终心存侥幸,这说明其对道德和法律的敬畏感已然淡去。由此也不难解读出反腐形式的严峻,对时下的反腐工作不啻为一种挑战。于此,唯有继续加大反腐的工作力度,使腐败分子无处遁形,才会让腐败分子从根本上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而不是以矫情去换取悲情,心存侥幸以图逃避法律的追究。

堂吉伟德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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