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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做人流”的背后掩盖了什么?

发布时间:2012-05-29 07:41  来源:千龙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这两天,广西南宁一9岁女童人流的消息,引起多方关注。5月23日上午,记者来到南京妇幼保健医院,了解到这里门诊人流量,每天就有七八十人至一百人,其中,意外怀孕少女增多,且越来越趋于年轻化。现场有13岁初中生拿压岁钱做人流手术。(《扬子晚报》5月24日)

由于尚未成人,意外怀孕只能采取人流措施,这对于孩子来说是一种刻骨铭心的伤害。而人流低龄化背后掩盖的不仅是早恋问题,也是性犯罪问题。

人流低龄化也就意味着发生性行为低龄化,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的对象,除了“两小无猜”者,也不排除有成年人参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年男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不满14岁,均以强奸罪论处。

因为很多时候,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是未成年少女自愿的,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也有司法解释,少男幼女,女不过14周岁,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不认为是犯罪。

也就是说,只有确实不知道对方未成年,或者是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发生自愿的性行为,才可以不按犯罪论处。对于成年人明知少女未成年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论少女是否自愿,均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方面已有案例:2009年,广东韶关市曲江区一名17岁少年,在QQ聊天时认识了一名未满14周岁的少女谈起了“恋爱”,后来发生了性关系,结果被曲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该少年有期徒刑两年。而云南镇雄县一名初中男生,邀约同班女生到自己家中玩耍并同宿一床,其明知该女生未满14周岁,尚为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被镇雄县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论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早恋早孕,无疑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很多时候,因为是早恋,对于发生性行为,人们也给予了一定的宽容。然而,早恋早孕和人流低龄化的背后,或多或少掩盖着性犯罪问题。因为有的性行为并不是少女自愿的,有的是无知,有的则是被胁迫。如果将少女无知和被胁迫当做是少女自愿,那么,受害少女的权益显然无法得到保障。为了维护少女的权益,我们不能忽视早恋早孕和人流低龄化背后掩盖的性犯罪问题。(池墨 原题:人流低龄化背后掩盖的犯罪问题)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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