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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价值观”

发布时间:2012-05-01 06:40  来源:钱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拆迁与法治

 2012年04月24日见报的新闻当中,可能要数所谓“清华博士维权扳倒山东省政府”的消息最为抢眼了。2010年底,因潍坊老家房屋在未达成拆迁协议、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被强拆,通过各种法律途径维权无果之后,王进文等人依法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今年3月15日,国务院下达裁决书,撤销山东省政府“鲁政复决字(2011)8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山东省政府对北三里村征地拆迁事宜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扳倒”一说,听来心酸,本应是维护民众利益的政府,在民众心目中怎么成了这个形象?王进文老家房屋的拆迁,是在“没有见到拆迁协议书,没有见到强制拆迁通知书,没有见到开发商,没有见到任何书面文件,没有见到任何盖有高于村级别的印章的书面公告,也不知道……将来是原地回迁还是异地回迁,什么时候能回迁”的情况下进行的。 本人听到过一些拆迁项目,除了没有动用暴力、没有出动推土机,手段之野蛮无理,与王进文的遭遇如出一辙,比如,未经业主同意,就对你的房屋进行所谓评估,评估人员不可能进入室内查看,评估价却产生了;连拆迁补偿、回迁房这些关键问题都没有谈妥,就在你家房门上贴上通告,限你在几天内搬迁到某处过渡房,等等,总之,权力对法制、对个人权利的藐视,表现得淋漓尽致。

 国务院的裁决体现了对法治、对民众合法权利的尊重;这是否应该成为政府实施拆迁应该遵循的“价值观”?

 拆迁与“发展”

 如果事事都要讲法律,都要尊重个人利益,还要不要发展了?这种诘问听起来也很有道理,不太好反驳。说到发展,首先要问的是,“发展”了谁?是“发展”了以权谋私者和开发商的不法利益,还是“发展”了公众利益?公众、甚至被拆迁人对有关拆迁利益的重要事宜的知情权被剥夺,是普遍现象。利用公权力,借拆迁之机搞暗箱操作,牟取不法利益的贪腐现象层出不穷——拆迁的利益分配的合法性问题都没有解决,这个“发展”就很可疑。

 真正为了公共利益而拆迁,就不会害怕公开,就没有理由不公开,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自然就会受到尊重。要说“发展”,不能离开法治的前提。

 谁影响了“住新房”

 在网上,“博士维权”新闻的后面,有一个跟帖,质疑王进文的维权行动的合法性。这位网友问:“全村共527户村民,有526户已签了拆迁协议,只有王进文家没签。我不禁要问:为什么? ……拒签一天要损失多少啊?其他等着住新房子的居民的损失谁来赔啊……”

 且不说其中一些村民是在暴力胁迫下,在权力不平等的条件下签了拆迁协议的,即使是除王进文家之外都是自愿签的,问题也不能这么看。只有拆迁主体与所有被拆迁人达成了协议,该项目才具备了完整的合法性,这时,住新房子的“利益”才真正产生。如果用暴力手段来逼迫人家签协议,就更加没有合法性,也就谈不到“住新房”的利益。

 以为政府部门发出了拆迁通告,拆迁人就有了住新房的“利益”,因此而责怪不签拆迁协议者耽误了自己住新房,这种误解,最容易被拆迁主体利用来向维权者施加压力,最终各个击破,实现拆迁主体的利益最大化。俗话所说的“只有买错,没有卖错”,在这里也适用。

 博弈在继续

 值得关注的是,在王进文老家房屋原址上,新的高层住宅楼都已经建成了,有的在建,国务院的裁决如何执行?难道把已建住宅推倒?被侵权者的利益如何维护、弥补?结果很难预料,博弈还将继续;博弈的结果,很可能对今后各地的拆迁产生示范效应。(戎国强)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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