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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小丑”上电视的常识是该重申

发布时间:2012-04-15 08:26  来源:四川在线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广电总局副局长李伟表示,电视节目要防止过度娱乐化、低俗化倾向的反弹。李伟称,禁止网络红人、有丑闻劣迹的人物上电视做嘉宾,同时禁止职场服务类节目互相打击,通过恶搞博取收视。(4月11日人民网)

如雨后春笋般的广电总局禁令,误给人一种幻象,广电总局难道成“太平洋警察”了?管得如此之宽之细,更给人一种反感,潜意识间里认为广电总局倒不如来个直接的硬性规定,所有电视节目给予观众的只能是四海升平八方宁靖的意向,以及格调高雅的宣教,这样不是更爽快利落?

而且,一些禁令的瑕疵,更是令观众对禁令本身的热议超过对被禁内容的讨论。比如,此次亦如此,“不允网络红人上电视作嘉宾”就值得商榷。虽,诚如斯言,但针对禁止网络炫丑人物上电视,我还是举双手赞成,好比曾几何时杜绝“广告里穿插电视剧”的现象般,我相信绝大多数的观众亦是支持的。

众所周知小丑这一角色,表演诙谐幽默,打扮滑稽,惹人发笑,由于艺术与剧情的需要,小丑往往活跃在荧幕上。如今,一些网络“小丑”亦频频亮相。此“小丑”与彼小丑,同样是惹人发笑,逗人开心,不同的是网络“小丑”的扮演不是艺术,是以出格出位的言行契合观众的审丑心态,给人会心一笑之余更多的裹挟着低俗作秀与炒作,若让其频繁的引领舆论走势,剥夺公众眼球,久而久之必能对主流价值观念产生负面引导。

禁止这般网络“小丑”上电视本是常识,但由于电视媒体盲目追求收视率,使得如今重申该常识很有必要。

一方面,以丑闻劣迹闻名于网络,以低俗炒作被公众所熟知,进而靠着“臭名”上电视、做代言等出席活动攫取利益,在道德层面上就无法苟同。另一方面,在这个浮躁的社会,这般网络“小丑”“成功”的个例极易产生连锁反应,难免人们趋之若鹜。因为,这是个一本万利的举措,只需些许的包装费用,以及耗些精力分析研究怎样契合观众“黑暗”的感观认知,另外,顶多伊始时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罢了,接下来的就是“名声大振”,财路通畅。

当然,或许有人会说观众“雪亮的眼睛”自会抉择抛弃之,就算此刻为网络“小丑”欢呼亦是暂时的,终将会审丑疲劳。然而,这般“自律论”在这个转型时期的社会,在这个市场发展欠缺完善的阶段,以及在众人散发的浓厚铜臭味的气息面前,无异于“一厢情愿”。况且,基于现实与教训,没有他律,显然不能对自律给予太多的期望。

电视,如今作为一种强势媒体,在文化传播与价值导向方面的作用是无与伦比的。尽管电视传播仍然是按照市场规律去运作,以谋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以致能够满足公众从日常文化中获得感性愉悦,但不能遗忘平民化的原生态的接地气的底线所在。我们不要电视荧幕全部是歌舞升平的假象,更不要网络“小丑”在做“假唱”。(刘孙恒)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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