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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征个税宜更人性化操作

发布时间:2012-03-01 07:00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并入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的解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上述范围,而属于工薪收入的一部分,需计入工薪收入缴纳个税。应该说,这个解释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但不少人仍然希望国税总局能对加班费网开一面。一种较普遍的意见认为,在不少人的节假日加班费尚无根本保障的当下,税务部门却强调对加班费征个税,实在是瞄错了靶子,落实加班费远比对加班费征个税重要得多,“先让我拿到加班费再说”。

严格说来,认为税务部门瞄错靶子的人,其实多少也是瞄错了靶子,因为劳动者拿不到加班费引起的劳资纠纷,应当由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和解决,而不属于税务部门的职能范畴,税务部门没有权力也没有责任“先让我拿到加班费”。落实劳动者的节假日加班费,与对节假日加班费征个税,是两个领域的执法行为,一码归一码,应当分开来看。即便如此,税务部门在加班费征个税的问题上,也大有值得改进的空间。

加班费征个税自有法律依据,事实上不少单位也在代扣职工的“加班税”,这与前段时间引起舆论热议的“月饼税”问题,颇有共通之处。按照税务部门的解释,单位发给职工的月饼,属于提高职工待遇的福利,应折合成现金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报道,上海等地对月饼征收个税采取人性化操作,如果单位申报职工的“月饼收入”,税务部门就征收相应的个税,如果单位不申报,税务部门则不予深究。如税务专家所言,这样做体现了税收政策制定者对法、理、情三者关系的妥当把握,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于加班费征收个税的问题,其实也可以参考税务部门对“月饼税”的处理,以“民不报官不征”的策略予以化解。毕竟,在节假日加班比平日付出了更多的成本,所获得的相当于平日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多付出成本的补偿,若以适当方式给予劳动者税收优惠,当能体现政府对劳动者的善意与体恤。当然,在一些高收入行业和单位,劳动者按法定标准获得的加班费将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如果不征个税,会进一步加大收入差距,所以,有必要为加班费之个税“民不报官不征”设定一个标准,员工月加班费超过标准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并代扣个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89720.31亿元,同比增长22.6%,其中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6054.09亿元,同比增长25.2%;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实际同比增长8.4%,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15412元,同比增长12.4%。在这背景下,税务机关征收个税实行人性化操作,对一些可征可不征的项目给予减征免征,不但合乎法理、情理,而且也切实可行,于百姓、于政府都有益处。

按照“十二五”规划中关于税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将进一步简化税制,特别是对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减税改革,完善以房产税为主的直接税税收制度。这将有利于纳税人“明白纳税”,有利于纳税人对征税程序和税收用途更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了这一步,政府与纳税人就税收及其他公共事务建立良性的互信互动,就具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陈静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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