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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税”:重申常识何以引发质疑

发布时间:2012-03-01 07:00  来源:羊城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2月21日《新京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除了国家规定的可以免税的补贴、津贴之外,节假日、休息日和平日的加班所得,都要合并到本月的工资薪金中征税。如果是单位外的“加班”,则要按“劳务报酬”来计算征税。这就是说,加班费需缴纳个税早就客观存在,而国税局的公开解答只不过是一次税务常识的重申,根本不是所谓的“增税”。

 然而,在当前“秘密征税”的现实语境中,加班费需缴纳个税注定要和“月饼税”、“馒头税”一样引发舆论汹汹。从2010年全年税收收入数据来看,我国间接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58.4%,而直接税仅占15.6%。可见,全国7.7万亿的税收收入中有4.5万亿是纳税人搞不明白情况下“不知不觉”中缴纳的。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你到超市买任何一件商品,都可以在小票上清晰地看到你为该商品支付了多少税,甚至这些信息会直接标在价签上,一目了然。如是,没有公众心目中所期望的透明的征税,老百姓的焦虑感自然容易蓬发。

 当然,公众对加班费需缴纳个税的焦虑不仅仅来源于征税的不透明,更在于屡屡传来的消息与轻徭薄税的民意期待相违背,甚至形成了巨大落差。因为一方面,当前工薪阶层承担着过半的个税贡献率,不符合税负公平、量能负担的征税理念,也与欧美国家高收入阶层是纳税主体形成鲜明反差;另一方面,据财政部最近公布的数据,2011年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6054.09亿元,同比增长25.2%。加之个税仅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6.6%左右,在国家财税收入连年创新高的情况下,降低中低收入群体个税负担已然具备条件。

 另外,在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加班费得不到保障,有人为保饭碗而“被加班”的情形下,强调工薪族加班费需缴纳个税无异于在他们伤口撒盐,就自然要引发质疑和诟病。

 加班费需缴纳个税作为一次常识的重申却引发舆论质疑,再一次提醒我们,透明征税用税,让百姓把税交在明处,并给纳税人税收分配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理顺量能负担的征税理念,让个税切实起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杠杆作用,同时落实和保障公民权利,让税负水平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保持对称,民众才不会谈税色变。(廖水南)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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