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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霸王条款” 更须治“霸王”

发布时间:2012-02-29 08:51  来源: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工商总局24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表示,将利用今年一年时间,突出重点,依法行政,力求初步达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遏制格式合同违法行为的目的。

  (2月25日《京江晚报》)

 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的一些条款,就是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些霸道行为往往是由于竞争不充分或信息不对称所致。消费者在这些“霸王”面前的弱势地位,单靠个体维权终究难以改变。

 国家工商部门出拳整治“霸王条款”,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值得欣喜的好消息。然而,理想总是丰满的,现实却是骨感的。寄希望于一年内就达到“霸王条款”的整治目的,有点过于乐观。因为这种运动执法的弊端,是无需多说的。“东边日出西边雨”,这个条款被整没了,保不准还可以再弄出一个新条款。之所以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现象,是因为那些经营者依然是霸王。

 “霸王条款”既然出自“霸王”,不妨从他们身上找治理的办法。他们推出“霸王条款”而屡教不改,不外乎违法成本低,被查处的概率小。行政执法及司法诉讼,从个案赔偿角度出发,也只能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对制定“霸王条款”的行为本身,法律缺乏强硬的规定。非得“霸王伤人”时,法律才到场的尴尬,才是“霸王”后继有人的症结所在。尽可能铲除被污染的土壤,才不会长出“恶之花”。杨昌俊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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