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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追责” 等同于“连坐”

发布时间:2012-02-23 07:17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为严厉惩治酒后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近日出台一系列措施,包括对酒驾违法行为一律在媒体曝光,对醉酒的驾驶人一律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建立酒驾人员相关信息“黑名单”并提供给保监会,与酒驾驾驶人一同饮酒的一律追责等。(2月18日《京江晚报》)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与酒驾驾驶人一同饮酒的一律追责”的规定,引来众多争议,本在情理之中。但是,如果把“追责”说成“连坐”,那是对这一新闻的误读。请看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解释:同饮者追责并非要追究同饮者的法律责任,而是要求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再由交警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可见,对同饮者追责是一种执法精细化的措施,咋能叫“连坐”呢 ?

 人们对酒驾深恶痛绝,因为酒驾往往酿成交通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然而,交警查处酒驾、醉驾行为,往往遭遇驾驶者不配合,甚至弃车逃跑的情形。因此,要确定饮酒的证据,调查同桌共饮者十分必要。共饮者即使无违法行为,但未履行劝阻义务,执法人员当场对其批评教育,或者抄告其单位加强教育,有何不可呢?这样做,不仅可以教育其本人,还能通过单位内部纪律和社会舆论两方面对饮酒者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进而让“开车不敢喝酒,喝酒不敢开车,不敢劝开车人喝酒,不敢劝喝酒人开车”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这正是济南交警部门制定问责规定的初衷。

  赵怀德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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