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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调动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

发布时间:2012-02-09 09:41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障房建设资金渠道再度拓宽。财政部6日发文明确,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现有资金来源基础上,将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地区取得的房产税收入、部分国有资本收益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用于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确保不留资金缺口。(2月7日《经济参考报》)

 一端是,迫切需要足够数量的保障房进入市场,以缓解市场的供需矛盾,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一端是,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撑保障房建设的资金需求,多数地方在保障房建设中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影响保障房的建设进度,甚至影响保障房的建设质量。

 将地方债券收入、房产税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等用于保障房建设,无疑是拓宽保障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的重要举措,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保障房建设资金的矛盾。但是,在地方普遍债务累累、还债负担十分沉重的情况下,完全依靠政府投入,并不是解决保障房建设资金需求矛盾的根本办法,搞不好,保障房会再度陷入“建设荒”、“供应荒”。其实,对保障房来说,谁来建、谁来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只要质量符合标准、价格满足要求、各项配套到位也就行了。也正因为这样,保障房建设就不一定非要政府直接承担、直接投资、直接建设,而应当更多地吸引社会资本来完成。因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资本的数量相当大,寻找投资机会的欲望也相当强烈。关键看政府如何把社会资本的作用发挥起来,把社会资本引导到保障房建设中来。

 首先,要在土地供应上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保障房建设领域。这就要求,土地的价格必须合理,必须与保障房价格相适应。如果土地价格不能控制好,社会资本是不大可能进入的。所以,各级在下达用地指标时,必须对保障房建设用地计划作出明确要求。

 第二,要设定合理的利润水平。资本是逐利的,社会资本进入保障房建设领域,也必须有利可图。因此,在引入社会资本时,必须设定合理的利润水平。基本标准应当在15%左右,并根据地点、规模、配套等方面的要求,实行上下浮动。

 第三,要分门别类、合理对待。由于保障房不仅有按照规定价格销售的,也有租赁的。原则上,租赁房应当由政府回购,或由专门的政府性公司负责收购。在此基础上,再由政府或者专业公司进行出租。如果社会投资者愿意直接租赁,则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价格执行。

 第四,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建设保障房,既是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微利工程。因此,必须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给参与社会保障房建设的社会投资者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如信贷资金投放、利率确定、财政贴息、税收减免、债券发放等。

 当然,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过程中,也要注意择优选择、公开招标、优胜劣汰。一旦哪个建设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偷工减料、不守信用等问题,就要立即将其驱逐出市场,并永远不能再参与保障房建设。如果社会资本建设保障房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保障房建设就能够进入正常的发展轨道,房地产市场也可以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谭浩俊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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