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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临过期食品”还需细化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03 07:32  来源:工人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此前,由于一些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没有养成查看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习惯,如果商家将临过期食品与其它食品混合摆放,或者大折扣促销,消费者就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买走,然后稀里糊涂地吃掉,或者事后发现无奈地扔掉。现在,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食品作出醒目提示,这无疑帮了那些不太细心的消费者一个忙,更好地维护了他们的知情权。

 但规定是规定,一些超市是否会按规定办,谁也不能肯定,也不能排除一些“聪明”的商家故意钻空子,甚至阳奉阴违的情况发生。

 譬如,什么是“即将过期食品”目前来看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商家既可以将距保质期两三个月的食品列为“临过期食品”,也可以将距保质期只有一个月甚至一周的食品列为“临过期食品”。再说,有些食品保质期可能三年,有些可能只有几天,怎么计算“临过期”还真是个麻烦事。如果商家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临过期食品”,消费者的权益未必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再如,什么是“醒目提示”?多大字号算“醒目”,什么颜色更“醒目”?没有统一规范,商家也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办。

 此外,要想让“对临过期食品作醒目提示”这样的规定落地,还要有严格的督察和惩罚措施保驾护航。

 鉴于此,要让“临过期食品作醒目提示”的好制度获得好效果,有关部门还需做一些更细致的工作。吴应海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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