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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不得讽刺挖苦学生何须重申

发布时间:2011-12-24 06:34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教育部12日在其网站就幼儿园、小学及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征求意见。意见稿着眼于当前幼儿园及中小学教育中存在的变相体罚等问题,对教师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比如老师要“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一标准近期引起广泛关注。

就专业标准的表述而言,这确实很有针对性,不挖苦学生这一条,就明显针对当前频发的校园冷暴力。为此,这一标准,也得到不少网友的支持。

不过,如果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会发现,这不过是对法律法规的重申,该法明确了未成年人工作的三大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并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依法治教,是我国上个世纪就已经确定的教育发展方略,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陆续完善了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先后出台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人保护法》。实事求是地说,如果我国严格执行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当前存在的大多数教育问题,根本就不应该再存在。拿义务教育的均衡来说,《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是政府的首要职责,要求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就近入学、免试入学,取消重点校、重点班,可是,在法律颁布多年之后,一些地方照样存在严重的择校热,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为重点校、重点班。

所以,要治理我国教育的问题,还得回到依法治教育的框架中来。按照我国《教育规划纲要》所确定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中小学教育管理,要实行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只有两大责任,一是保障对教育的投入,二是依法监管学校依法办学,除此之外,要把办学自主权交给学校,把评价交给专业机构和社会,实行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因此,按照这种教育管理模式,政府部门应该努力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而学校的具体办学,包括教师师德规范、专业标准,则应该由教师行业组织制定、进行评价,这样,政府、学校、教育者和受教育的权责分明,教育才能健康的发展。(作者为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作者:熊丙奇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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