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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罚款程序和结果公正才值关注

发布时间:2011-12-10 16:55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一所幼儿园因被查出食堂冰箱内存放一瓶过期调味酱,被卫生局罚款4000元。幼儿园遂以处罚畸重为由起诉区卫生局撤销处罚。园方称,执法人员故意加重处罚,是为胁迫园方满足执法人员违规入托幼儿的目的。

  (12月7日 《京华时报》)

  

 成本数元,罚款数千,如此性价比着实令人想不通。而幼儿园于此没有进行反思,反倒弄出个“胁迫”的内情,摆出一副受害者之状,又令公众伤神,同情了就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不同情好像又有些过意不去。在这种左右为难的心态下,执法本身的程序和结果公正就容易引起怀疑。

 食品安全从某种意义讲是遵循的“疑罪从有”——对证据处理采用最严格标准。比如,对于餐饮服务企业或食堂来说,如果有过期、腐败和变质的食品,只要在操作现场被查获,都会视作正在和已经使用。即便因为清理不善而导致过期产品没有被及时清理,那么在法定义务上,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同时按照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法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罚款。从严格的法规来说,如果不存在程序失当的问题,那么相关执法部门对幼儿园的处罚并不为过。因为如果这种行为被放过,那么在操作间的,就可能不是过期限的调味酱,而是腐烂的菜叶。

 笔者作为基层监管部门的一员,对这样的处罚持肯定态度。从我们执法经验来看,对于群体性就餐地点,特别是学校食堂一直都十分重视,尽量坚持严标准。一方面,幼儿和学生的身心还未发育成熟,机体功能不健全,更容易受到食品安全的伤害;另一方面,作为群体性就餐场所,学校食堂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无论在就硬件还是软件上,都需更为严格,比如试餐制、留样制等,都是食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特别规定。

 理性看待幼儿园被处罚,并保持客观的认知,或有助于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对于公众来说,最基本的态度,应当是“一码归一码”,违法了就当被处罚,没有什么理由可讲;至于是否“穿小鞋”,只要没有确凿的证据,就不宜附议和跟从,并对叫屈者给予同情。殊知,相对于双方的纠葛与恩怨,结果和程序公正才是我们的关注点。幼儿园4000元罚款,委屈抑或矫情,都不应成为左右公共情绪和司法审判的因素。

(作者: 堂吉伟德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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