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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延长”,好事能否办好?

发布时间:2011-11-23 07:23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11月21日新华网)

不仅产假延长,条例名称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原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相信新条例出台实施,对更好保护女职工的切身利益,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国家以人为本,关爱职工的重要体现。

然而令人不无担忧的是,用工单位怎么想,执行当中会不会被打折扣,甚至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画饼”?

这种担忧绝非杞人忧天。比如叫喊了若干年的高温津贴,政策规定里说“可以有”,但用人单位说“这个真没有”,而劳动监察部门搞不清楚 “究竟有还是没有”。又比如博弈了好长时间的加班费,尽管一些专家学者信誓旦旦说可以讨要、甚至诉讼,但在饭碗与加班费的权衡中,迫于生存的劳动者还是选择了沉默。如此一来,高温津贴、加班费等就陷入一个诡异的悖论。结果诸多“好事”不过体现在了嘴上、纸上。

回到“延长产假”这个问题上,延长当然好,问题是好事能否办好。国家层面竭力倡导自然没有问题,怕就怕用工单位变成“歪嘴和尚” 。令人纠结也不无吊诡的是,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一些单位本就形同虚设,诸多女职工90天的产假享受不到不用说,为了生存,常常得无所“禁忌”地工作。而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不仅延长了产假,更多了“禁忌”,这对用工单位而言,除了增添一些“不利”因素,对于他们违反条例的“成本”,并没多大程度上的“增添。”也就是说,不执行也没有多大风险,不过是些限期改正、罚款之类,这样用工单位能立马“乖乖”吗?

可见,延长产假、改变名称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让女职工享受得到。假若失衡的劳资关系仍旧“外甥打灯笼”,“延长产假”就难免成为可望不可即的“画饼”,这也是我们需要高度关注并尽力防止的问题。

(作者:张国栋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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