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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应在中小企业解困中有所作为

发布时间:2011-10-19 07:32  来源:大众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省政府10月7日下午召开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政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加快转变职能,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千方百计推动解决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各类难题。(10月8日《都市快报》)

虽然资金供给紧张和融资成本快速上涨导致的资金压力、债务问题,原材料价格普遍上涨、“廉价劳动力时代”结束导致的生产经营成本上升,是使得浙江等地很多中小企业举步维艰,甚至遭遇生存困境的主要原因,但是我国税制改革滞后,一些中小企业税负偏重给其生存发展也带来了一定压力。因而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在税收上也应该有所作为。

9月28日,经济学家厉以宁在广州政协大讲堂上,对我国当前经济运行态势和热点问题作了深入浅出的剖析,在谈到怎样帮助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时说:“减税啊。只要减税,我国1000万中小企业,3000万个体户,每个中小企业增加几个人,就是好几千万人,每个个体老板找一两个亲戚帮忙,解决了几千万人的就业。就业增加了,生意好了,国家的税收又回来了。减税是今天的效应,明后天税收就增加了。”

然而,我国是一个税收立法权、减免权高度集中的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税收上只有执法权、没有解释权、减免权,即使基层公务员队伍素质再高、工作作风再实,给中小企业减免税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这需要高层积极推动税制改革来解决问题。在笔者看来,我们亟需在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中,充分考虑并尽快实施对中小企业减税。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和策略已在税制结构调整中得以体现,这其中包括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营业税特定行业计税依据调整等。尽管这些方面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但是从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与发展窘境,及其对我国经济保持稳定较快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来看,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结构性减税,从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着眼和入手,推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以利于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

首先是要积极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较好地进行税负水平的重新设计,切实解决原营业税重复征税造成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从而保证“扩围”后相关产业税负的公平合理,并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其次是对中小企业税收减负要在通盘考虑,使相关政策规定有效衔接,切实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效能得以充分发挥,当前着重要解决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尽量使更多小型微利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上能够享受到低于一般税率25%个百分点的低税率政策,以利于中小企业尽快地摆脱困境。(黄栀梓)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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