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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婴儿“还”买主,法律关系混乱

发布时间:2011-06-19 07:08  来源:法制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日前,由公安部挂牌督办、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相继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的刑期。然而,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却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被送回买主家,等待未知的命运(6月13日东北新闻网)。

 类似的事情曾多次发生。如,2003年昆明“10·8”专项打拐斗争后,被卖到福建晋江的26个孩子,经历了警方的解救之后,同样戏剧性地重新回到了买主“父母”家。在职能部门看来,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重回买主家似乎成了“最好”的选择。我却认为,这种做法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不宜再送回买主家。

 首先,不利于打击拐卖婴儿犯罪。我们知道,拐卖婴儿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有着巨大的买方市场。虽然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据“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对收买婴儿行为的处罚相当轻,基本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正是这种过轻的处罚,导致婴儿买方市场长期存在,导致拐卖婴儿犯罪“打而不死”。被拐婴儿被解救出来后,如果因为找不到亲生父母,就再次送回买主家,被拐婴儿可能长期在买主家生活,直到长大。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犯罪,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这种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鼓励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其次,可能导致法律关系上的混乱。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买主代养在法律上并无依据,买主也没有这个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让被拐婴儿长期寄养在买主家,被拐婴儿与买主之间处于一种极为尴尬的关系。他们虽然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被法律承认,法律也不可能承认这种基于买卖婴儿基础上的收养,那么他们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会导致法律关系上的混乱。而且这种尴尬的状况将给孩子的户口、上学等造成极大的障碍,不利于被拐婴儿的健康成长。

 事实上,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但在现实中,这一条款面临诸多限制。因为收容能力及条件所限,目前我国大多数相关民政机构,多以收容残障、流浪、弃儿为主。对于上述婴儿,多数民政机构有心无力。唯一有可能为孩子找到合法归宿的途径,是国家应当增强投入,进一步加强民政机构的建设,让更多的民政福利机构具备接纳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推动更多被拐婴儿由具备条件的家庭收养,让被拐婴儿回归正常生活。(孙瑞灼)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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