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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需与健全养老体系并举

发布时间:2011-06-19 07:08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或许能增加百姓心中踏实的分量,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解救出来的孩子落得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境地,却无法驱散人们的忧虑。客观地说,“拐卖不息、打拐不止、儿童无家可归”恶性循环的形成,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技术问题,还是道德问题。正因如此,每次类似事件出现,公众或抱怨对人贩子量刑太低,或批评警方防控体系的孱弱。

 而这其中,喊得最响亮的声音,莫过于要求严肃治理买方市场、严惩买方。这道理当然没错,因为按照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个轻飘飘的“免于刑责”,便能成为万千收买孩子家庭的“尚方宝剑”;一个法律上明晃晃的瑕疵,自然而然便“成就”了拐卖大军的“肆无忌惮”。

 不过,在满足于“没了需求,供给也就没了市场,堵死了孩子的去路,自然也就没了人贩子”的逻辑推理之外,笔者更为关心的是,这“需求”从何而来?从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除了无生育能力的夫妇充当了“买主”外(这部分人本可以通过收养程序来完成),相当一部分买主是出于延续香火的目的,从人贩子手中购买了男婴,且这部分人大多集中在农村地区——这其实是“养儿防老”传统意识、观念在作祟。

 再深究一步,这“养儿防老”观念的形成其实是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缺席相伴而生的。现实就是,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农村和农民作为“计划剪刀差”的受害者,在养老问题上,并不能像城市公民那样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也不能像市里养老机构那么健全,更多农村的老人还只能够以子女赡养为依托,更确切地讲,是以“子”为依托。

 当然,公众可以说这是封建残余思想,甚至愤怒地拿起道德大棒胡乱敲打一番,但在现实的养老送终与未来可能的无依无靠之间,即便钱财散尽,即使风险有加,甚至冒着触犯刑律的危险,他们也会“乐此不疲”地“买”孩子,储蓄好一生“养老”的资本,从而成为被拐孩子的“需求者”。

 其实,将被拐儿童“还买主”救不了孩子,而打击人贩子也好,严惩买方也罢,法律制度固然要硬起来。但作为公共政策制定的决策者,必须将构筑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尽快全面铺展开来、完善起来。相较于完美无瑕的法律,一个因农村人而立的多角度、全覆盖的社会救济、补助体系同样值得期待——只有“严惩买方”与健全养老体系相结合,才是整个社会和谐的方向。图/王成喜

(作者:崔中波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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