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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为何屡屡发生?
背后失职渎职腐败严重

发布时间:2011-04-09 09:00  来源:法制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唯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食品安全,一个令公众谈虎色变的话题有望在未来得到实质性转变。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立即排查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立案侦查一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案件。

 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的精神相呼应,在近日沸沸扬扬的“瘦肉精”事件中,检察机关迅速有所动作。

 河南“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后,截至4月1日,检察机关已经对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透露,河南“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派出由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赴河南督促查办“瘦肉精”事件背后的有关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发生在河南的“瘦肉精”事件,是一起严重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据了解,有关部门已对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72名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涉嫌工作失职的53名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早在1997年,农业部就明确禁止在养殖业使用“瘦肉精”。在2009年3月,河南省畜牧、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强化“瘦肉精”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其监管的环节依次为:养殖、屠宰、流通、药品销售以及相关案件侦破等。

 但是,这种严格的监管流程却形同虚设,其背后的原因“大同小异”。

 媒体公开报道显示,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从河南到南京一路畅通无阻。很多销售者手中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等各种手续一应俱全。而这些手续全是用钱换来的,一些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真正实地检查、检疫,只是收几百元钱就盖章发证。甚至有的工作人员在运输现场发现食用“瘦肉精”的生猪死亡,也任其宰杀处置,未加任何制止。

 “现在查出的‘瘦肉精’事件,了解一下背后的监管就可以看到,只要给钱就可以盖章,甚至公章很‘合理’地就流到外面去了。合格证之类的证件全都可以用钱买到,这样多么危险。”食品行业资深人士、原广州市奶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奶业协会常务理事王丁棉向记者分析说,“‘瘦肉精’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与食品安全紧密相连,这是任何人都否认不了的。这次提出将渎职犯罪作为办理食品安全案件的突破口、切入口,可以被认为是从建立整个食品安全防范体系的角度进行的尝试,同时也具有很大的威慑力,查出一批马上处罚,追究责任,会起到一种警醒和预防的作用。”

 “瘦肉精”事件与此前的三鹿奶粉事件相比,有颇多相似之处。业内人士在分析三鹿事件的成因时大都认为,在企业良心变质的前提下,监管缺失是最后酿成重大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的主因。

 “基本上每起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都有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贪污受贿行为。”王丁棉说,以三鹿事件为例,2008年12月3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田文华等4名原三鹿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庭审中,田文华称,她在获知三鹿集团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有15批次检出三聚氰胺后,于8月2日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有关部门作了汇报。8月29日,她再次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政府。然而,有关部门对此事却迟迟未能作出反应。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唯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行政机关还为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大开绿灯,为其发放行政许可牌照,社会影响极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对记者说。

 正是由于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渎职、贪腐问题严重,有关专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出台的新规给予了好评。

 “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一是来自企业,二是来自监管部门。现在加大了对危害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犯罪、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那些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有玩忽职守、重大过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表达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也有利于恢复广大消费者对国内食品安全的信心。因为现在大家都知道食品安全犯罪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这次重拳出击,对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降低食品安全的违法收益都有积极作用。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落实。”刘俊海说。

 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者的处罚标准。

 对此,刘俊海建议,动用刑法打击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腐败渎职问题时,应严查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有些部门在小集团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了‘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的实用主义思维。此外,地方政府与被监管企业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出于本地财政收入、政绩、人情、贪腐等多种因素的考量,地方政府有可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推行地方保护主义。上述状况所酝酿的潜在监管风险和腐败诱因都显而易见,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刘俊海说。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的局面略有好转,但依然严峻。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更有必要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放到首位上来。”刘俊海说。(杜晓 谷艳东)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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