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绍义
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在天津设立了警察厅。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警察机构。
该机构是在帝国主义的铁蹄下设立的。1900年,八国联军侵占天津后,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辛丑条约》明文规定,天津20里内不准中国驻军,由巡警负责维持治安。1902年,八国联军将侵占的天津地区交南段巡警总局管辖。
1905年,清政府在中央机关设立巡警部。1909年—1911年,清政府又在基层设立“派出所”。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将“巡捕”、“巡警”都改称“警察”。说起来,“警察”一词还是袁世凯的杰作,意思是“警之与先,察之与后”。1913年—1917年,各省设立警察机构,都向天津聘请教官,各地的警察机构也完全照搬天津的那一套,上海、安徽、江西、湖北以及东北三省效法最为明显。
至于以后的“公安”一词,是源于法国的“公共安全委员会”。朱德在南昌起义时的身份就是南昌市公安局长。全国解放后,毛主席的“人民公安”四个字,更是让我国的警察机构始终以“公安”相称,半个多世纪以来,从来没有改变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