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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宝案:醉驾肇事领了"免死牌"?

发布时间:2009-12-25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造成五死四伤的南京“六·三〇”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中国新闻网12月23日)

 其实,这一判决根本没有什么悬念。只要我们稍稍看看前不久,广东省高院和四川省高院对黎景全和孙伟铭作出的无期徒刑的判决,我们大体就知道法院将对张明宝将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因为前两起案件与本案情形基本相同,而前两个案件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这个案件的判决当然也会遵循同样的原则来判决。

 在前两个案件中,法院之所以不判处黎景全和孙伟铭死刑,而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是因为法院认为,“二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那么,张明宝案也具有以上从轻或者减轻的理由,虽然他造成了5死4伤的严重后果,但是,他同样属于醉驾,是间接故意犯罪,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并且事后有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从维护法制统一的角度上讲,南京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也是在情理之中。南京法院的判决再次表明,醉驾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上领取了一张免死牌。

 不过,许多网民并不这么看,一部分网民认为因为他是富人所以领到了一张免死牌,这当然没有事实根据,但相当多网民则担心,对产生了如此严重后果的醉驾案不判处死刑,会不会让更多的人因此产生侥幸心理,从而带来更大的交通隐患。显然,我们不能单从行为产生的后果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大量的过失犯罪,死亡的人数远远超过5人,那么是不是都该判处死刑?但是,对于醉驾引发的严重事件,是否都应当领到免死牌,却是值得斟酌。

 醉驾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属于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在主观恶性上比直接故意更弱,比如孙伟铭、张明宝等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比1982年姚锦云驾车在天安门广场故意撞死5人、撞伤19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相比,主观恶性就更弱。但是,对于间接故意,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不能判处死刑,比如那些在平时多次违章、无证驾车,事后认罪态度不好,赔偿不到位,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原谅,危害后果,等等,是否也可以考虑判处死刑呢?

 再一个,即使是同样属于醉驾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主观恶性上其实还是有些不同。比如,驾驶人的醉酒程度是不同的,有些人深度醉酒,是在意识很不清楚下连环撞人;有些人是浅醉酒,在意识尚比较清楚的情况下,为了逃避责任,连环撞人,后者主观恶性就更强。再有,有的驾驶人在醉酒驾车撞死人后被拦下来,又继续驾车撞死人被拦下来,但他仍然不听劝阻,再次驾车撞死人,比如发生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的“路虎撞人案”, 车主是因为轧伤一行人被拦下,向后倒车又撞到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出10米左右,撞上围观人群,导致2人死亡,10余人受伤。这种一而再、再而三的行为, 主观恶性就比较大。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比较大的醉驾事件,也是否可以考虑判处死刑?

 记得有报道称,孙伟铭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成都的司机为此大为震惊,开车的人在酒桌上都成为珍稀动物保护起来,酒后驾车大为减少。不知,孙伟铭二审改判为无期后,对成都人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对于社会有引导、教育等功能,因此,我们对醉驾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仍然要慎重考虑,不能颁发一张免死牌了事。

(作者:杨 涛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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