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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驾,饭店有“罪”?

发布时间:2009-09-28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宋桂芳 

 醉驾要命,重典严惩也不为过。然而,在强调综合治理的时候,恐怕也不能将醉驾的定义与责任无限泛化,眉毛胡子一把抓,不然,恐怕有 悖权责一致的基本法理,情理上也说不过去。有报道说,在全国集中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主题宣传日期间,江苏镇江交管部门联合镇江餐饮行业协会,共同召开“劝导请勿酒后驾车”座谈会。相关部门表示,警方将加大追究力度,将“醉驾者”的用餐饭店予以曝光,提请客人不要到这些酒店去用餐消费。(9月26日《扬子晚报》)

 饭店要不要在醉驾中承担相应责任?这实在是一个荒唐的命题。如果用诡辩家的逻辑,饭店是卖酒的,如果没有饭店的卖酒行为,酒后驾车的行为就不会出现,两者有因果关系,酒店当然要担责,曝光也就有了合理性。但是,因果关系不等于权责关系,饭店卖酒和商场卖酒其实是一个道理,只要饭店没有将酒卖给未成年人,只要饭店没有怂恿客人酗酒拼酒,喝高了还是喝少了显然不是饭店所能掌控的范围。换言之,如果醉驾要曝光提供酒水的饭店,那么,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者,醉驾者买酒的商场也该被曝光,须知它们与饭店扮演了同样的角色;二者,烟草专卖公司也应当对吸烟引起的肺癌等疾病负责,因为它们也没有尽到提醒“适量吸烟”的义务。

 欲加之责,何患无辞。醉驾的责任在于驾驶者自身,卖酒的或者提供饮酒场所的,顶多担负道义上的责任,而不应该承担实体责任。饭店只要没有卖假酒,没有在醉驾中扮演“权力”的角色,自然不应该被醉驾责罚条款无限连带。相关部门竟然正儿八经地要“曝光醉驾者用餐饭店”、并且还“提请客人不要去这些酒店用餐消费”,不仅情理上说不通,实践上也必然会侵害了饭店的合法权益。酒水作为正当商品,销售者对之负有有限责任,而不可能是无限责任,醉驾的根源在于当事人对交通规则的漠视、对生命缺乏应有的敬畏,至于饭店有没有劝导、家人有没有提醒,显然是构成醉驾与否的外因。

 联想到最近引发热议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其中规定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驭畜力车的,罚款50元——将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提并论来治理醉驾,的确很吸引眼球。然而,这背后同样是对醉驾的无限泛化。所谓醉驾自行车,理论上成立,事实上可是个技术含量相当高的活儿,能喝醉酒还能把自行车骑回家的,实在算是“高人”了,至于喝醉酒还能骑好车、并且同时被交警抓住——这样的几率,估计和中彩票有得一拼。当然,自行车醉驾也算一害,但成功“醉驾”的危害性有多大,是要打上若干问号的。

 从醉驾曝光饭店,到醉驾自行车罚款,反映出我们对醉驾定性及处罚泛化的尴尬。在“严惩”这个问题上,我们向来是善于举一反三的,然而,最缺的恰恰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考量。法治的要义在于公平与正义,在于落实与可操作性,如果厚此薄彼,抑或纸上谈兵,严肃的责罚反而可能丧失了公信力。醉驾行为连带着曝光饭店的政策还是不要认真的好,不然,饭店怪酒厂怎么办?酒厂怪发明酒的祖宗怎么办?要不,干脆连酒神仪狄和杜康也一并曝光了吧,谁让他们把酒带到了人间呢!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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