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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医德者连“从轻处理”都不行?

发布时间:2009-08-15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近日被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此前该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8月13日《京华时报》)。

无论如何,卫生部门这次对郑大一附院所采取的这种迅速而果决的行动(这和他们查处 郑州职业病防治所时的拖拉和暧昧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不但“批评”还立了“案”,无论从字面还是法律上看,这处罚都够重了!不知道郑大一附院这一次说了“尘肺”的真话,是不是十恶不赦,非得从重处理了呢?

让我们看看处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字面上看,没错。但是法律不等于干瘪的条文,任何法律都有法理。这一立法的本意或者说法理,是为了防止那些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为了牟利而胡乱诊断,耽误了工人的职业病防治,而张海超面临的情况却恰恰相反:那些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如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或不能为张海超提供诊断,在这种情况下,郑大一附院甘冒风险为张海超做了“开胸验肺”并作出了正确的诊断。试问:谁的行为更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初衷呢?谁维护了公民的健康权,谁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呢?

平心而论,作为行政管理或执法部门,对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歧义,这也是经常遇到的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怎么办?很简单,就是要回到自己部门的根本宗旨上去寻找答案。卫生部门的宗旨是什么?是保护居民的健康权,而不是维护自己的部门利益、“权威”,也许还有面子。

对于公众关于只能由专业机构诊断职业病是否属行政垄断的质疑,有关人士表示,“只要符合条件,医院都可以申请资质认证”。老实不客气地说,这样的回答未免过于藐视公众智商,谁不知道,“资质认证”的决定权在您手里,不错,“职业病诊断资格这个大门一直是敞开的”,但要进这个大门,就必须先进您的“小门”,试问这不是垄断又是什么呢?

在处罚郑大一附院之前,河南省卫生厅应该回答这样几个问题:当企业拒绝为张海超提供相关资料时,当郑州职业病防治所拒绝为张海超诊断时,当多家医院认定张海超尘肺的情况下,郑州职业病防治所仍然作出“肺结核”的诊断时,你们在干什么?

“义嫖”尚能免罚,对社会和谐大业做出如此大贡献的郑大一附院,难道就连一个“从轻”也享受不到吗?(郭松民)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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