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闻网 - 热点评论 - 正文
您现在的位置:



郑大一附院“开胸验肺”为何反遭查

发布时间:2009-08-15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郭松民 

日前,河南省卫生厅对“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给予了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该院于6月22日对张海超进行了开胸手术,诊 断为:尘肺合并感染。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8月13日《京华时报》)。

有道是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不具备资质的医院,检查出了正确的结果,而具备资质的医院,却检查不出正确的结果,甚至干脆就不愿检查,那么这个“资质”谁确定的?目的又是为了什么呢?难道就是为了确保不让“张海超们”获得一张正确的诊断吗?

无论如何,河南省卫生厅这次对郑大一附院所采取的这种迅速而果决的行动(这和他们查处郑州职业病防治所时的拖拉和暧昧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无疑会起到杀一儆百,枪打出头鸟的效果,从此再也没有哪家医院敢为“张海超们”开胸验肺,他们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的可能性被彻底消除,如此,则“张海超们”未来的道路无非是回到家乡,在痛苦和郁闷中默默地走向死亡,或变得“过激”起来,采用理性、合法之外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至于河南省卫生厅祭出《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作为自己行动的依据,但这根本帮不了他们什么忙。不错,这一条确实是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但这一立法的本意,是为了防止那些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为了牟利而胡乱诊断,耽误了工人的职业病防治,而张海超面临的情况却恰恰相反:那些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如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或不能为张海超提供诊断,在这种情况下,郑大一附院甘冒风险为张海超做了“开胸验肺”并作出了正确的诊断。试问:谁的行为更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初衷呢?显然是郑大一附院而并非职业病防治所。

平心而论,作为行政管理或执法部门,对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歧义,这也是经常遇到的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怎么办?很简单,就是要回到自己部门的根本宗旨上去寻找答案。对河南省卫生厅来说,保障全省人民的健康权,就是它的唯一宗旨!但就其处罚郑大一附院这一举措来看,河南省卫生厅却恰恰违反了自己的宗旨,它所要保护的不是民众的健康权,而是自己部门的利益、“权威”,也许还有面子。

对于公众关于只能由专业机构诊断职业病是否属行政垄断的质疑,河南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只要符合条件,医院都可以申请资质认证”。老实不客气地说,这样的回答未免过于藐视公众智商,谁不知道,“资质认证”的决定权完全被卫生厅所垄断,不错,“职业病诊断资格这个大门一直是敞开的”,但你要进这个大门,就必须先进我卫生厅的小门,试问这不是垄断又是什么呢?

在处罚郑大一附院之前,河南省卫生厅应该回答这样几个问题:当企业拒绝为张海超提供相关资料时,当郑州职业病防治所拒绝为张海超诊断时,当多家医院认定张海超尘肺的情况下,郑州职业病防治所仍然作出 “肺结核”的诊断时,卫生厅在干什么?处罚了郑大一附院,张海超们应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实现对自身职业病的知情权?

也许,这也是一个对河南省卫生厅需要进行一次“开胸验肺”才搞明白的问题。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