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闻网 - 热点评论 - 正文
您现在的位置:



银行诚信系统不是醉驾者的“筐”

发布时间:2009-08-13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近年来,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越来越多,酒精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面对严峻现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称:将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8月12日《人民日报》)

醉酒驾驶威胁的是他人生命健康安全,损害的是交通管理法规严肃性,与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本就不是一码事。行为人如果偷税漏税、违约还贷或违反经济合同领域法律法规,纳入银行诚信系统无可厚非。但醉驾行为完全属于不同的社会管理领域,如果强行扭在一起,既无法律上明确支持,也会让人对这项举措产生“师出无名”之惑。

银行诚信系统并不属于任何一类行政处罚,醉驾人违反的是行政法规,理应受到的是行政处罚,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又算是什么处罚?想对当事人产生警示或告诫目的么?恐怕也很难达成目的。银行诚信系统对于普通收入者或许有吓阻违法的作用,比如普通收入的购房者诚信不好将无法获得银行信贷支持,或者其信用卡消费将受限;但个人信用记录的惩戒作用对于富人群众却微乎其微。公然醉驾者富人群体、“富二代”不在少数,恰恰是这帮人最不在乎什么银行诚信。他们手里掌握的财富资源过度雄厚,银行不但无法对其祭起诚信利器,反而会处处为富人群体或明或暗地提供便利。这样的制度设计,仅对“穷人”有用而对“富人”无用,惩治醉驾者是否会打错靶子?

当前,我国的银行诚信系统正在建设和完善中,距离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还相去甚远。各银行之间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尚无法有效沟通,城镇银行与乡村信用社更完全是两个平台,在一家信用不诚信,并不会在其他银行也不诚信。如此一来,以个人信用记录为醉驾者的惩戒手段,岂不成了摆设。

行政权力必然有其边界。银行个人诚信属于公民隐私的范畴,理论上没有法律依据公权机关不应该擅自介入该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行。”如果公权机关仅仅为了管理方便,或寄希望于手中多掌握一份威慑违法行为人的“利器”,而公然进入原本不宜进入的个人隐私领域,就有越位之嫌。

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是一个任意装东西的“筐”,解决醉驾威胁他人生命安全问题,还是应该依法而又的据地展开。如果的确在法定授权范围内无法妥善解决好社会负面问题和潜在隐患,就说明当前的法律规范已不太适应社会发展。那么,不妨从“修法”入手,让法律与社会现实及时跟进,而且,也不妨像有关专家建议的那样——早日考虑将“醉驾”入刑。(毕晓哲)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