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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亲属13岁入职岂能降级了事?

发布时间:2009-08-13 10:47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网友:徐林林

 山东临邑县电业公司两名1983年出生的员工,张某13岁入职,黄某不满16岁入职,24岁时都“分流”到公司老年活动中心,一直工资照拿。此事被曝光后,县电业公司日前决定,对两人作出行政降级处分(二级),并停发一年的奖金。(南方都市报8月12日)

如此“严肃处理”,不知行政依据是什么?看来,有必要在此为该公司领导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其一,《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其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显而易见,当年,张某、黄某“被安排”到县电业公司时,尚未达到法定用工年龄,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也就是说,临邑县电业公司让二人入职属违法用工,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依法清退张某和黄某。

临邑县电业公司党委副书记王和平表示,当时电业公司人事权由地方领导管理。电力属于待遇比较好的行业,“不可避免会有领导亲属被安排进来”。上述二人到底是哪两位领导的亲戚?当地监管部门更应该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

(此类信息仅供参考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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