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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路边摊贩须追溯法律源头

发布时间:2009-07-23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按照该征求意见稿,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也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应当在当地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此一规定被舆论普遍认为是“路边摊贩解禁”的重大信号。

给摊贩松绑,解放“马路经济”,民间呼声之高人所共睹,而实际中,解禁摊贩却显得阻力重重。大多数地方死守旧有的城管体制,强硬向“马路经济”说不,而个别地方虽推出摊贩松绑的政策,但这些政策似乎只停留在纸上,难见执行的实效,典型的如上海,迄今为止,上海路边摊贩解禁已两年有余,然而,有媒体调查发现,上海真正意义上的、合乎法规的“马路设摊”极少,就在上月底,更爆出执法人员打砸小贩和路人的恶性事件。

完全把摊贩解禁寄希望于城市管理者的宽容,这只可能是一相情愿。按照目前的户籍体制,路边摊贩大多为外来人口,他们根本不被视为本地管理者的服务对象,因此给他们松绑,城市政府往往缺少工作动力。

事实上,对于路边摊贩,地方之所以敢“禁”,就在于其掌握法律的利器。按照规定,由于路边摊贩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他们无法取得经营执照,所以毫无例外地被打入非法之列,这种情况下,地方管理者动辄查处封杀,自然理直气壮。

不在于管理的严厉,不在于执法的不人性,法律才是问题的源头。法律未能保障路边摊贩的就业权利,给他们以合法身份,让他们只能处于灰色生存状态。没有法律的保障,就没有政策的确定性,即使地方管理者一时良心发现,给出宽容摊贩的政策,也无济于事。道理很简单,这样的权利不是刚性的,地方管理者可随时予之,也可随时取之,这一届官员可以宽容,但没人能保证下一届或下下届官员会继续宽容下去。对于小商贩,各地从改革之初的热心扶持到现在的全面围堵,正说明这一道理。

由上观之,此次《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赋予路边摊贩合法身份,无疑是摊贩解禁的实质性一步。不过仅此,我们还难说法律对“马路经济”给予了全面承认,征求意见稿中也明文规定,摊贩应在当地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是说,虽然以无照经营的理由压制路边摊贩,这一招今后可能不灵了,但是未经批准占道经营,仍然可以成为地方管理者围堵马路摊贩的利器。

而路边摆摊须政府批准,这也是有其法律源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这一规定明显无视人行道和机动车道的差别,一刀切地禁止,我们一方面要发展“马路经济”,一方面只承认马路只有交通功能没有经济功能,这难道不是悖论吗?出于交通的顺畅和安全,对于路边摆摊确实应有限制,但这样的限制不应用机械的审批模式,而应是简单明了的排除法——只要摊贩经营活动没有影响到交通,那都应被允许,具体的情况由民众监督和交警执法裁量。

无照和占道,是“马路经济”的两大命门,法律若能妥善解决这两大问题,路边摊贩才有真正“解放”之日。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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