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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前提示” 值得肯定

发布时间:2009-07-08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自实行“判前提示”以来,北京房山法院各项工作呈现“一升一高一降”态势。即“服判息诉率”上升、“裁判水平”提高、“执行工作压力”降低。有力地促进了案结事了。

 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积极尝试,“判前提示”的一些先进做法、经验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赢得了群众的欢迎与好评,但毋庸讳言,也出现了一些质疑或担忧之声,比如有人认为《“判前提示”未必符合司法职业属性》,担忧法官提前告知当事人法律后果有违司法中立,容易给当事人留下“先入为主”、“未审先判”的嫌疑。

 这样的担忧的确也不无道理,但总体来说,“判前提示”是一种有益的司法改革新尝试,是一种值得总结借鉴的优秀审判经验,利大于弊,值得肯定。

 首先,“判前提示”是能动司法的体现。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中,在不违背“司法中立”原则的基础上,法院实行“判前提示”是一种走近群众的能动司法,打破了人们诟病的司法神秘主义,体现了积极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动主义,彰显“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司法工作宗旨意识。

 其次,“判前提示” 并非先入为主、未审先判,是在开庭后才能作出,是建立在法官对讼争案情、争议焦点、定案证据、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上,建立在法官对“判前提示”之“提示”用语的原则性、概括性把握上,应建立在法官不偏不倚的居中审判立场上,更建立在法官“司法为民”的一颗公心上。

 再次,“判前提示”本身并没有强制约束力,绝非指法官有意偏袒一方,向一方当事人“暗授机宜”,也非指法官借机强制一方当事人接受不合理的调解条件或作出不合理的让步,而是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可能产生的后果,对当事人予以原则性、概括性的法律意见分析或可能性的诉讼风险提示和说明,满足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最后,“判前提示”实质是法官对当事人的一种善意提醒。是法官在审理中依法行使释明权,对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或缺乏诉讼知识、能力、经验的当事人予以必要的法律释明,让只知“常情常理”不晓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让为小事一时赌气而打官司的当事人,让企图借打官司达到不正当目的的当事人,让争执不休、互不相让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正当,是过高还是失当,能有一个切实合理的结果预判与心理预期,或有一个明晰的风险预测,从而作出理性的利益得失权衡,避免产生过大的心理落差,避免对法律与司法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从而让对法律存有隔阂的当事人明明白白地打一场“官司”,赢得明白、输得服气,最终促进当事人自愿调解、撤诉或服判息诉,做到案结事了。

 事实证明,诉前引导、诉讼风险告知、判前提示、判后答疑等蕴含“能动司法”精义的司法改革创新举措,由于其包含了司法便民利民的道德善意与司法亲民为民的人本关怀,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当事人的欢迎与赞同,是一种积极而有效的尝试,不但有利于人民法院积极应对当今“诉讼爆炸”的局面,克服中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顺利审结纷纷涌入法院的各种案件,迅速化解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还有助于减少许多不必要的讼累与信访,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与公信,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符向军 周强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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