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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披露信息方可避免不必要恐慌

发布时间:2009-07-04 09:17  来源: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经公安、卫生、质检部门专家3日调查勘验认定,1日在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通惠院区 死亡的1名甲型H1N1流感患者为触电身亡。至此,围绕这名患者死因的种种猜测可以止矣,但有关方面对这一事件的处置有可反思之处。

从1日7时一名甲型H1N1流感患者在杭州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通惠院区病房卫生间意外死亡,到3日11时发布调查结果,认定这名患者系洗澡时因病房卫生间电路漏电意外触电死亡,不到3天时间。但是,这3天里,关于这名患者死亡原因的议论波及国内许多地方,对于公众心理的影响不可低估。

从事件过程看,1日中午,浙江省卫生部门专家对死者情况进行调查,当地公安机关同时介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患者死亡与甲型H1N1流感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公布初步结果,排除死于甲型H1N1流感的原因。

一名女性死于意外,是非常令人难过的事件。但是,排除了甲型H1N1流感致死,对于抗击甲型H1N1流感意义重大,一般人凭常理就可得出这样的认识。公众对正在蔓延的甲型H1N1流感的高度关注,有关方面应当明白。

遗憾的是,有关方面虽然基本认定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并非甲型H1N1流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未及时澄清,给本来单纯的事情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结果,当有媒体把家属关于死因的看法传递出去之后,作为权威信息来源的政府有关方面陷入被动。

在这个时候,有关方面如果及时披露信息,虽然稍晚,仍可化被动为主动。但是,有关方面没有这样做,错过了第二次机会,导致社会上议论不休,种种猜测不胫而走。

此情此景,在我国不是第一次出现。问题出在哪里?事件发生之后,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必须满足,患者及家属的正当权益也必须得到保障,这是两个不同的权益。即使有关方面与患者家属一时难以达成一致,也不能忽视广大公众的知情权。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权益可以分步走:首先达成谅解,然后假以时日协商解决。满足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则刻不容缓,能提前1分钟就不应当推后60秒。

愿各地在处理类似的突发事件中,都应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精神,及时披露信息,满足群众的知情权。

(作者:新华社记者鹿永建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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