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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剧何时不再上演

发布时间:2009-07-02  来源: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酒后驾车引发的惨剧何时不再上演

 

 6月30日晚八点多,南京发生一起惨烈车祸:南京岔路口地区,一小车扎进人群,连撞九人,其中五人死亡。(7月1日中新网)

 据报道,这起车祸因车主酒后驾车所致。毫不夸张地说,类似这样的交通事故早已司空见惯。

 酒后驾车猛于虎的势头缘何难以遏制?是缺少必要的法律规章,还是无人问津?似乎都不是。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除了车主生命意识淡薄,自律不严的因素,恐怕与执法不严或制度不够完善有很大的关系。

 应该说,我们的交警在维护交通安全方面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执法并没有真正到位。例如,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明白白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这既是对车主的规定和要求,也是执法的一条重要依据。既然是“不得”,那就该严禁酒后开车。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般失之于宽,往往采用违章记分的办法或罚一些款了事。

 当然,这并非是交警的错。这与法规本身的处罚力度不大也有直接的关系。按照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办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最高记分分值为12分。在处理时,仅仅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由于处罚力度不大,特别是一些老总、大款们根本不惜乎几个钱,也就难怪酒后驾车的现象屡禁不止了。

 更不能容忍的是,居然有少数民警知法犯法。远的且不说,6月29日晚,武汉十堰市公安局民警尹会忠酒后驾车致一死一伤,当晚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这些情况表明,无视甚至践踏交通安全法规,正是车祸猛于虎的一个根本原因。

 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完全属于故意行为。在国外,对于第三方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则可以和故意犯罪相提并论,肇事者必须受到法律和经济的双重制裁。在酒后驾车所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中,被保险人或肇事者在酒后驾车肇事案件中不可能获得任何实际的保险权益。法规严明,制裁严厉,也许正是国外车祸少发的根本所在。

 整治酒后驾车,除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车主的“人本”意识,还须在健全法规、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上狠下功夫、花大力气。这些问题如若不从根本上解决,酒后驾车撞死人的惨剧还会继续上演。

(作者:沈仰佑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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