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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定密破除信息公开藩篱

发布时间:2009-07-02  来源: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宋桂芳

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对这部关系重大的法律草案,“建议”和 “完善”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度最高的议题。完善定密、解密制度;杜绝“拍脑袋定密”等内容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赞同。(6月27日《中国青年报》)

保密法修订之所以引发热议,并非因为我们关注秘密本身,而在于被秘密圈定范围后剩下的那部分。政务信息就好比一块蛋糕,划给秘密的部分多了,属于公开的部分自然就少了,某种意义上说,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在量上就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

如果说国家秘密与公开信息比率是个衡量,楚河汉界,清楚明白,倒也罢了,但是,在公共生活中,“何为秘密”、“何须公开”常常充满自由裁量的况味——而且这种自由裁量还往往带有一边倒的架势。道理很简单,国家秘密肯定高于一切,公民也深谙此理。正因如此,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民要求信息公开的声势总会自觉地弱下去,那么,在秘密与公开边界不清的时候,在担负公开责任的主体又身兼定密权力的时候,“保密”经常就成为某些政府部门搪塞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最佳借口,国家秘密就成了对抗信息公开最强悍的理由。逻辑很吓人:这个时候,你还要信息公开,就是和国家秘密过不去,就是和人民利益过不去。于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就轻易被规避了,要求公开的权利被架空。

这不是推理,而是板上钉钉的事实。譬如,即便在信息公开起步较早、做得较好的上海,2008年该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仅六成申请获批,而在拒绝公众申请的理由中,逾六成是因为事涉“国家秘密”。两相比对,起码我们能得出一个结论:过宽过滥的定密权力,削弱了公民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多了,也取得了不少成绩,推进了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信息公开的基本精神,但这个“例外”恰恰就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不难判定,独独这个国家秘密谁也说不准——正因为谁也说不准,所以政府部门一旦说“是”,谁也没有说“不是”的能力。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

结果,秘密越来越多。秘密多了并不是好事:一方面增加了保密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另一方面,必然导致应该公开的信息越来越少,行政透明度降低,政府与公民之间达成理解与共识的难度加大,权力制衡机制容易失灵。

本质而言,政务信息是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不是垄断资源,应当遵循“能公开则尽量公开”的原则。因此,要赋予信息公开刚性权力,就必须审慎定密,厘清秘密与公开的边界,在二者之间寻找到保护公民权利与维护国家利益的平衡点。一个秘密越少的社会,离民主开放越近,离自由权利越近。保密法修订是一个契机,让我们对信息公开寄予更多期待。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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